烟草专卖培训心得体会
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烟草专卖培训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烟草专卖培训心得体会1今年是我省烟草系统开展“素质年”活动的第一年,我们市局领导也组织全地区专卖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升素质的学习培训。
短暂的培训,使我获益非浅。这次培训,通过学习《烟草专卖法》及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原有的工作思维有了很大的转变,知识视野进一步宽阔,业务理论得到夯实。
在烟草工作近六年的时间里,虽然对烟草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都是狭义和浅薄的,从来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整理过。通过理论学习《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学习《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法律,结合现阶段我国烟草行业的情况及处境,使自己明确了日后烟草企业发展的方向,更了解到专管员的重要性,专管员是与商户连接的桥梁与纽带,更是公司利益的直接创造者,明确了重要性,也使自己树立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将学到的东西全部应用到工作中。
通过这次系统培训及业余自学,使我明白了公司为什么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为什么要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将来我们会采取哪些营销战略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头脑中打下了 ……此处隐藏2622个字……与刑罚的划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的管辖。又如新《规定》第五
十四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原《规定》为十五日。修改《规定》的相关内容,确保法制统一。
(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制度。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罚没款物的处理、可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处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制度。例如,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将可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扩展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听证数额标准,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要求,新《规定》加大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例如,补充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机制,明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查和纠正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授权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本部门对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四)突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知情权的告知。纵观新《规定》,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从实体到程序性,再到监督制约机制,处处凸显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条款。例如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如涉及到程序上的决定应当